抚顺流浪猫小区内伤人 法院判决:喂猫人承担70%赔偿责任

国搜辽讯
2021 12/22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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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老刘作为“流浪猫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据辽沈晚报报道,“现有的资料只能证明流浪猫在我家园子里待过,挠伤他的猫是流浪猫,我只是在院子里提供食物,这不应该我赔偿吧?”家住抚顺望花区的老刘感到很委屈。

  12月12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老刘作为“流浪猫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今年5月31日18时50分许,小胡在抚顺市望花区一所小区内被猫抓伤。

  “被抓伤的地方是一户人家后花园的旁边,附近就他那个园子里有喂猫的器皿,还有猫出入,我认为就是他家的猫抓伤了我。”小胡表示。

  小胡联系了物业方备案,并与物业一同到被抓地点处的人家商讨赔偿事宜。

  这处房子是老刘在居住,老刘自己家养猫,同时也会在院里给一些流浪猫喂食。

  当天双方协商未果,第二天,小胡到街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注射了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疫苗等,共花费2048.43元。

  小胡于是将老刘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老刘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2700余元并进行道歉。

  庭审中,小胡放弃了误工费的索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从原、被告提供的照片来看,被告在其房屋的后花园内确实摆放饲养器皿,事发时被告饲养猫的事实亦存在,被告虽辩称其不是伤人猫的饲养人,伤人猫系流浪猫,但是结合原告受伤的事实,事发后的录音以及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认可流浪猫在自己家中后花园出入并为其提供食物,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原告是被告喂养的猫所挠伤,被告作为流浪猫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流浪猫尽到谨慎管理义务。原告被抓伤的事实确实存在,而被告投喂流浪动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该行为必然会对其居住小区的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由于被告主动长期投喂流浪动物的行为,导致在其生活的公共环境中,形成了一个流浪动物获取食物的固定地点,导致流浪猫的聚集,这些动物在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必定会给公共环境带来危险,因此投喂者的行为和流浪动物伤人存在因果联系,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被告系管理过失致原告受损,并非故意所致,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老刘赔偿小胡医药费的70%,即1434元。

  老刘不服,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抚顺中院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对于流浪动物,老刘虽可能确实基于爱心而提供流浪猫的食物、活动场所,客观上会吸引流浪猫甚至有主的家猫聚集,实际履行了动物原有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基于无因管理理论,老刘应当履行与动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样的管理责任,具有流浪猫管理人的主体身份,对其管理的动物造成的他人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在案证据及老刘庭审陈述,老刘亦认可其投喂案涉流浪猫的事实。

  本案中,小胡被哪只猫抓伤及如何抓伤的事实的确无确实充分的直接证据,但从小胡的伤痕、事故发生的地点、双方的协商过程、医院就诊情况等事实看,小胡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达到法律规定的高度盖然性程度。

  老刘作为案涉流浪猫的管理人,一审法院基于其未尽到谨慎管理义务,判决其对小胡被猫抓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之处,且一审考虑本案实际,酌情确认老刘承担70%的赔偿责任系在合理的范围内裁量。

  12月12日,抚顺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老刘上诉。(隋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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