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好闺蜜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啦 替闺蜜保管钻戒惹出的烦恼

国搜辽讯
2022 01/04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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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2年已来,过去的一年你有过烦恼吗?沈阳一对好闺蜜因为一枚钻戒保管不当闹上法庭,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2021年12月31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此案例,因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法院判保管人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替闺蜜保管项链不慎丢失

  李某和唐某是一对闺蜜,2020年8月,两人相约到海南旅游。李某参加景点冲浪项目前,将自己一条挂有钻戒的黑色项链交给不去参加冲浪项目的唐某保管。李某冲浪结束,在返回酒店后向唐某索要项链,唐某才意识到把项链弄丢了。

  李某称项链上有枚钻戒,价值过万,唐某一下子傻眼了。后来从唐某的手机照片里发现,在李某给唐某拍照时,黑色项链掉在了冲浪板旁边的沙滩上。

  唐某对没有保管好闺蜜的物品非常自责,但却无法弥补对李某造成的实际损失。李某认为,唐某接受保管后,未尽到最起码的注意义务,仅将项链拴在手腕上便去拍照,造成项链从手臂上滑落丢失,唐某构成重大过失,应赔偿她的损失。

  双方就物品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最后闹上了法庭。

  保管人称闺蜜未及时取回

  唐某辩称,由于当时在沙滩上,她也穿着冲浪服,身上并没有专门放置物品的包、袋,她只能把项链拴在手腕上,当时她手里还拿着两个人的手机,非常不方便。后来由于拍照,项链不慎掉落在沙滩上,她并不存在重大过失。相反,李某在参加冲浪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将项链取回,若及时取回,项链也不会从她手中丢失。

  唐某认为,李某在把项链交给她保管时,她并没有注意到项链上还有一枚钻戒,双方当时并没有对物品进行确认,倘若李某真的明确表示其物品的价值,那么她一定会对保管项链更上心。她替李某保管项链本身是无偿帮忙,价值告知是李某应尽的法定义务,否则双方面临权利义务完全不对等的法律后果。所以她不应该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保管人不构成重大过失

  法院认为,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李某因冲浪将挂有钻戒的黑色项链交予唐某保管。唐某接受后,将其拴在手腕上,在冲浪项目旁边的沙滩上,原地等待李某,不构成重大过失。李某在冲浪结束后,无偿保管的原因已经消失,作为贵重物品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取回项链,其未及时取回,反而与唐某进行其他活动(照相),造成项链在照相过程中丢失。唐某本是待在原地等待李某,不会丢失项链,故唐某对丢失项链仅构成一般过失。由于唐某是无偿保管,其没有重大过失,法院认定唐某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无偿保管“一般过失”不担责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适用《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和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规定,本案双方之间形成无偿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所以不用担责。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友善互助,通过本案的探讨,界定两者责任,实现了公平公正。(周贤忠 通讯员 贺新发、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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